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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政策探索与思考]中国文化背景下的知情同意

发布时间:2006-10-31  来源:本站  点击量:4663

     目前,我国包括研究者、临床医生、科学工作者、卫生决策者以及公众在内,许多人对知情同意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必需获得患者或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以得到他们同意接受检查、治疗或参与研究试验的“法律文件模式”上,或是在“家长主义”传统医疗观念上形成的“共同决定模式”上。显然,在公众包括患者在内,对知情同意尚缺乏深入认识和理解的背景下,医生和医学研究者负有更大的责任。
  同时,中国具有独特的文化传统背景,在北美和西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传统中,基于自主的或权利的理论、信念以及方法,在我国的文化中都缺乏一定的根基。所以,我们根据国际准则使用、分析以及研究中国的知情同意问题时,尤其应该对中国的文化特点加以关
注。下面,从三个方面讨论这个问题。

  正确理解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
  中国文化在传统上的伦理决策是基于义务而不是基于权利的。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肯定的是社会或者整体的利益,容易忽视的是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前几年在杭州召开的一次UNESCO会议上,就有医学科学家对知情同意不以为然,认为它的要求过于烦琐,不好操作。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医学研究项目的参与者或受试者多在偏远落后的农村,受教育水平很低,让他们理解那些深奥的医学名词和道理,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认为,只要研究项目对受试者、对社会是有好处的,就可以进行,完全没有必要一定要贯彻复杂的知情同意过程。
  在我国的医疗实践中,“家长主义”传统是根深蒂固的。“家长主义”的理论是,患者或受试者的利益应由医生或科学家的良知来保证,而且也只能由医生或科学家的良知来保证。因此,在不少的临床研究中,只要医生认为研究项目对患者有益,研究就可以进行。
  当然,这样的传统不一定意味着是践踏患者个人的权利。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它意味着一种对患者或受试者个人的自主决定权利的忽视和缺乏尊重,意味着个人的权利可以靠医生或者科学家的良知来保障。
  最近,中国某肿瘤医院一位著名学者,在国际杂志上发表的有关食道癌术后放疗的学术文章,就引起审稿人对伦理问题的质疑,主要由于文章中反应出了上述观点。这位学者认为,医疗实践已经证明这种方法对提高患者生存率,降低复发率是很有意义的,因此应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有利于患者,试验就可以进行。
  由此看出,在我国贯彻知情同意,不仅有着现实的困难,还存在着学者们对其价值的怀疑。

  如何看待家庭协助下的知情同意
  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家庭和社区或村庄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家庭和社区的相互依存,常常超越了自我决定性。这种相互依赖性的表现,就是个人的决策往往是家庭成员共同商讨的结果。
  中国文化中这种家庭和社区的凝聚力,体现着很大的伦理价值,特别是在经济文化欠发达、教育水平较低的地区,这种家庭相互支持的文化就有着更大的意义。
  在我国医学临床及研究项目中,从配偶、家属甚至单位那里获得对某种医疗干预措施、实施建议,以及参与试验性治疗的知情同意是常见的做法,如患者手术由家属签字,就是获得患者知情同意的典型形式。这种形式容易被看做否定个人决定权。
  对此,我曾经认为,获得家属或单位的同意,在某种意义上是出于医疗费用负担的经济上的考虑,以及出于“保护性医疗制度”的考虑。因为,在我国,家属不仅有照料患者的义务,还要承受对患者经济上的负担。
  但有一项研究的预试验结果显示,所有被访问者(大医院的医生)都认为,对研究项目的参与绝对需要获得家属的知情同意,这不是出于经济的原因,而是出于对文化和传统的尊重。他们一致认为,对文化的尊重是尊重人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家庭协助和支持下的知情同意,往往是建立在更加充分的理解和考虑的基础上的,它更加精致和人性化,更加体现了尊重人的伦理学原则。
  事实上,参与研究的受试者也几乎毫无例外地表示,更愿意在与家人讨论之后,再作出他们自己最终的决定。

  怎样把握“允许”与“同意”
  在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中,在获得受试者本人的知情同意之前,我们还常常需要先得到村长或者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同意。这也属于某种社区协助下获得知情同意的方式。
  但是,某一社区代表的“允许”,与受试者本人的“同意”是有区别的。“允许”不是“同意”,而且“允许”也不应该取代个人的知情“同意”。我在参与中美有关AIDS的研究项目时,在偏僻落后的农村项目现场,发现当地的村干部并不知道这一点。所以,他们更倾向于用“允许”来取代受试者本人的“同意”。所以,在培训的时候,我们特别注意对当地村干部或社区代表,讲明“允许”与受试者本人的“同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国的法律建设进程已非常迅速,注重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认识到了在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中知情同意的必要性,以及保护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性。但是,如何把“知情同意”真正植入我国医学实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建立符合国际准则,又适合我国文化特点的知情同意模式,还需要做大量的探索研究和实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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